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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太原合同问题律师只有合同之债才能抵销吗

2020-09-21 09:50 来源:zlw003
核心提示:债务相互抵销是消灭债务的重要方式,但债务相互抵销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,债务相互抵销的方式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等,债务抵销后权利与义务消失,那么是不是只

债务相互抵销是消灭债务的重要方式,但债务相互抵销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,债务相互抵销的方式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等,债务抵销后权利与义务消失,那么是不是只有合同之债才能抵销?合同债权的特点是什么?
 
咨询太原合同问题律师只有合同之债才能抵销吗
并不是只有合同之债可以抵销,只要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或者双方约定的,就可以抵销债务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九十九条 【债务的抵销及行使】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,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。
当事人主张抵销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。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
第一百条 【债务的约定抵销】当事人互负债务,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相同的,经双方协商一致,也可以抵销。
 
咨询太原合同问题律师合同债权的特点
1、合同债权是请求权
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,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,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,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,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,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。就此看来,合同债权为请求权。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,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,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,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、无因管理的请求权、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、物上请求权、人格权的请求权等;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,除请求权以外,尚有选择、处分、解除等权能。
2.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
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,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,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,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。
3、合同债权是相对权
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,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,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。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,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,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;租赁权已物权化,具有绝对性;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。
4、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
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,没有排他性,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,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。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,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,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。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,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。
5、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、执行力、依法自力实现、处分权能和保持力
所谓请求力,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,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。所谓执行力,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,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。所谓依法自力实现,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,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,债权人自行救助,拘束债务人,扣押其财产的效力。所谓处分权能,是指抵消、免除、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。所谓保持力,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,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。
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,最利于债权的实现,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。不过,在有的情况下,债权会欠缺某项效力,例如,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;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很难被强制执行;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。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叫做不完全债权。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、配置制度不尽相同。例如,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,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;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,被课以信赖利益的赔偿损失,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。
 
从以上分析,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只有合同之债可以抵销,只要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或者双方约定的,就可以抵销债务。可以选择咨询师帮忙处理,卓律网也提供太原合同问题律师在线咨询服务,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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